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明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魏高明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法官許仕楓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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