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五號聲請人 趙美伶 ( 趙泗天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九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九號、第四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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