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 陳俊佑 兼法定代理人 陳槐南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劉秋志 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認領子女訴訟事件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就酌定監護權非訟事件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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