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739號債權人芳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指,債務人已死亡,經本院查詢結果,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8年5月8日死亡,有戶政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23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