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47號債權人竹城福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亭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權人名稱,並提出由其具名之聲請狀。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