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育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乙事,另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