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非訟代理人 程嘉文 債務人 麥鈞傑 (原名: 麥良山 )債務人 李憶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