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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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乙○○
辛○○壬○○己○○戊○○庚○○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逸民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