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73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