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