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其言選任辯護人莊美玲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胡順鏜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