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9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先徵詢有意願擔任本件清算人者,並提供其年籍資料及簽章之願任書,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經本院選任清算人,聲請人是否有預算先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三、請提供相對人之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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