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即得惠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惠芬 被上訴人即 陳建男兆順 工程行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50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6,
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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