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倪霈棻 (本名 黃健治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本院107年度羅補字第10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