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33號原告 黃林素娥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