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1號原告 李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忠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應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送達地址等資料,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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