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84號原告 林愈翔 被告 許嘉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新北市○○區○○路○○號房屋暨坐落基地」於民國102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訴時之最新市場買賣交易價值證明(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及補正最新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與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應按該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不動產之市場買賣交易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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