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告 王淑芬
王秀卿 被告 周美女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確認土地買賣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請請求確認被告間就新北市○○區000000000號土地於民國94年4月20日所為之移轉登記無效,並應予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前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11,10
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700元×93平方公尺=2,11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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