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822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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