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6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
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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