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