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6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