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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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福生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肆、第一行關於被告「 林桂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福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肆、第一行關於被告「林桂芳」之記載,顯係「黃福生」之誤繕。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