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李勇能 代理人 李茂芳 相對人即失蹤人 高秋蘭 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秋蘭死亡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秋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戶籍址所:桃園縣○○市○○里0鄰○○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高秋蘭遺產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高秋蘭之公公,相對人於民國85年3月6日離家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
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0年度家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00年度家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前案及在監在押資料、財產所得,以及函詢失蹤人有無投保勞健保、有無出面辦理過任何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98年間有無請領消費券及警察機關查尋等結果,失蹤人並無前科紀錄或因案受羈押及執行、無任何所得、未曾投保過勞健保、最近七年來未曾辦理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亦未出面領取消費券、警察機關亦無尋獲失蹤人紀錄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函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等在卷可按,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媳婦即相對人高秋蘭於85年3月6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公公,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復查,相對人自85年3月6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92年3月6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婉玉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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