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220號原告 陳惠如 被告 陳福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非訴外人 林虹妤 自被告受胎所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生母林虹妤與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即民國00年0月00日產下原告,惟原告實為原告生母林虹妤自訴外人 蔡振文 受胎所生,因訴外人蔡振文已於79年4月4日死亡,而原告於100年11月24日收受親子鑑定報告時,始知悉訴外人蔡振文為原告生父,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稱:伊與原告從未見過面,與原告亦無親子關係,對於原告之請求並無異議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血緣或親子關係一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原告與訴外人爐粉即原告生父蔡振文母親之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各1份在卷為憑,其內容略以:1.由於X染色體會由祖母遺傳給兒子,再由兒子遺傳給孫女,因此祖母和孫女之間應該具有一條相同的X染色體。爐粉與陳惠如於
X染色體上的13個基因座上皆有至少一個相同的基因半型,因此不能排除「爐粉是陳惠如的親生祖母」這個假設。2.累積祖孫關係係數(CLR)為32262.18。就是說「爐粉是陳惠如的親生祖母」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女人偶然具有是陳惠如的親生祖母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Obligatorygenes)」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32262.18倍。親屬關係概率(PP)為99.9969%。也就是說「爐粉與陳惠如之祖母孫女關係確定率」為99.9969%。3.綜合以上,「爐粉是陳惠如的親生祖母」此一假設由此次測試實務上可以證實,不能排除兩人的祖孫關係等語(詳見卷附之鑑定報告書),故原告主張其生父應為訴外人蔡振文等情,應堪信為真實。據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非訴外人林虹妤自被告受胎所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婉玉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