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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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