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何有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壹仟陸佰捌拾捌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