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3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陸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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