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319號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曾嘉雯 律師

被告 育鶴 烘焙坊

法定代理人 司駿明

被告 邱貴美

特別代理人 司梅泠

被告司梅泠即 司繼承 之承受訴訟人

司駿明即司繼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明由甲○○、乙○○承受被繼承人丙○○之承受訴訟應駁

回之。

二、命原告於文到14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關於主文第一項之甲○○、乙○○原告聲明由該二人承受被繼承人丙○○之訴訟應予駁回之。理由乃因該二人已經拋棄繼承在案,有高雄少年家事法院之110年司繼字第2515號民事卷在卷可稽,原告仍以拋棄繼承之人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不合,此部分關於聲明由該二人承受訴訟之部分應駁回之。

二、又查,原告雖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具狀陳稱已經對丙○○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迄今仍未補正到案,請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主文第二項之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