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林坤杉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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