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林坤杉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