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39號原告 陳易平 被告 鄧育晴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訴字第1786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105年11月2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查,是其既係於本院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王唯怡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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