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甲○○住所地分別係在高雄市○○路○○○巷○○號、雲林縣○○鄉○○路○○號、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六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或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