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212號債權人 王裕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前聲請之支付命令,業經本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裁定駁回而終結,本件為新聲請之案件)。
二、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5月13日經商公字第105650929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曾任職於債務人處之相關文件、月薪單、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四、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