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坤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坤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載(2)之違約金係以何為基準(以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抑或年息百分之十五)加計百分之二十?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