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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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建源 指定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建源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原審判處死刑,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2年3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重罪,經原審判處被告死刑,其畏罪逃亡之誘因可能性更加升高,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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