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雅筑 選任辯護人 黃文欣 律師
邰怡瑄 律師 李永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雅筑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2年3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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