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建源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源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建源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涉及死傷人數眾多,惡行重大,被告否認殺人犯行,又無固定工作,客觀上確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6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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