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1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1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涉嫌檢肅匪諜條例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惟按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稱受害人,指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執行羈押之被告或裁判確定後之受刑人,具有該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而言,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現役軍人因軍事審判受到違法羈押並不適用冤獄賠償法甚明,惟本件依聲請意旨所載,聲請人於案發當時係任職空軍糧補給官,嗣經空軍判決無罪確定,釋放恢復軍職云云,足見其當時係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審判,並非受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裁判確定後之受刑人至明,是聲請人之聲請即與前開法條規定之聲請要件不符,其聲請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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