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亦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1132號裁定減刑、本院以96年上易字第388號判決減刑確定,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