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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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被告所犯附表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減刑,惟其與附表所列餘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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