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四五巷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祐禎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石祐禎因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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