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九五、一0一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組、塑膠管肆支及塑膠空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前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於八十五年九月六日入監執行,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
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底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在彰化縣○
○鄉○○村○○路○段○○○巷○號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
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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