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046號債權人 吳昌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就未到期部分全部請求之依據,並補正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就民國103年10月21日之支票到期日以後之請求,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為請求,請計算已到期之總金額以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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