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045號債權人 鄭高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玉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93年1月6日起算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債權憑證觀之,其利息起算日應為93年1月16日,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杜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