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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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782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呂豊仁 債務人 洪春玉
一、債務人洪春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呂豊仁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呂豊仁已於民國93年3月1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