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5號債權人景順貴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玉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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