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30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埔交簡字第134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92號),判處拘役35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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