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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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03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張勝傑 代理人 張財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事聲字第103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