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