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雅靈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
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㈣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107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82號事件,107年11月30日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存在,然聲請人本次所列債權人附表未將上開債權列入,請補列該債權並更正債權人附表。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㈤聲請人提出之虎尾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係107年度,聲請
人於108年度是否仍列冊中低收入戶?每月領取補助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受扶養人 吳俊穎 是否領有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單親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有無以聲請人、受扶養人吳俊穎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
險單?保險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以上均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吳俊穎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
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聲請人所列兩年內必要支出,其中膳食費項目,聲請人記載為
「2人」之膳食費,請重新計算為「1人」之膳食費,並更正支出附表內容。
提出所列支出項目「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
費」、「電話費」之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單據)。
提出受扶養人吳俊穎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